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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

所属分类:时事聚焦    发布时间: 2021-01-26  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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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,河北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省《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》进行了修订,标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,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新保障。

  河北省新标准修改了适用范围,明确提出,标准适用于日处理5吨至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规模在日处理50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,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;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,按照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)执行。

  同时,新标准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*高允许排放浓度,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,划分为一级、二级和三级标准;提出了特殊区域的排放限值,明确了污水综合利用的执行标准。

  在控制项目中,考虑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际需要和监测能力现状,标准控制项目分为8项,分别为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氨氮、总氮、总磷、动植物油、粪大肠菌群数。其中动植物油为选择性控制指标,仅适用于含餐饮服务行业排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。

  在控制要求中,标准控制要求共分为“分类要求”“特殊要求”和“其他要求”3个部分,并分别明确了控制项目的*高允许排放浓度。此外,考虑到白洋淀的特殊需求,标准中规定了直排入淀和直排主要入淀河流两个类别的排放限值。

  据了解,河北省新(改、扩)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,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提标改造时间,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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